台灣區高壓氣體工業同業公會(TIGA),高壓氣體公會,氣瓶公會,氣體公會,台灣高壓氣體公會"

TIGA 與台灣工業共存共榮

Taiwan High Pressure Gas Industrial Association

組織架構

台灣區高壓氣體工業同業公會委員會組織簡則

  • 內政部71.3.10.七十一台內社字第67650號函准予備查
  • 內政部74.1.4.七十四台內社字第285622號函准修訂備查
  • 內政部81.12.28(81)內社字第8120558號函准修訂備查
  • 內政部85.8.2台(85)內社字第5823229號函准修訂備查
  • 內政部86.11.4台(86)內社字第8688931號函准修訂備查
  • 內政部96.12.26內授中社字第
  • 0960020725號函准修訂備查
  • 98年6月4日第11屆第2次理事會通過

一、宗旨:

本會為策劃本業之開發及研究有關生產設備、產品等技術發展、工安環保之改進、國際關係加強與法規研究等,爰依據本會章程第三十七條之規定,設置各類委員會。

二、組成:

在理事會之下,以業務性質區分,組成產業關係、國際關係、法規研究及技術等4個委員會,各委員會編組詳如組織系統表。

(一)產業關係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人、副主任委員2~3人及委員若干人。主任委員由本會理事長遴聘擔任之,副主任委員由本委員會主任委員遴聘擔任之,其餘委員由主任委員遴聘會員代表、學者、專家擔任,任期與理監事同。其下設氧、氮、氬、氫、氦、笑氣、混合氣、特殊氣體等液體與氣體、乙炔業務研究開發組、二氧化碳業務研究開發組,各組各設總召集人1人,副總召集人2人,除二氧化碳外,視實際需要得分設各地區小組,各小組並各設召集人、副召集人各1人,本會會員廠各推1人為小組委員,並就業別設廠地址就近參加各地區小組,各組總、副總召集人及各地區小組正、副召集人,由各組(小組)委員互選並提報理事會,任期與理監事同。

(二)國際關係委員會: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1人,副主任委員2~3人,委員若干人,主任委員由本會理事長遴聘擔任之,副主任委員由本委員會主任委員遴聘擔任之,其餘委員由主任委員遴聘會員代表、學者、專家擔任,任期與理監事同。

(三)法規研究委員會: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1人,副主任委員2~3人,委員若干人,主任委員由本會理事長遴聘擔任之,副主任委員由本委員會主任委員遴聘擔任之,其餘委員由主任委員遴聘會員代表、學者、專家擔任,任期與理監事同。

(四)技術委員會:設技術委員若干人,其中主任委員1人,副主任委員2人,由委員互推之,以上各技術委員由本會就會員中對於技術與管理具備經驗者推荐,經本委員會通過報請理事會聘任之,其任期與理、監事同;另如有必要,得經本委員會推荐報請理事會聘請學者專家為顧問。其下設工業安全暨環境保護小組、乙炔容器安全小組、醫用氣體工作小組及電子氣體工作小組等。

  • 1. 設立工業安全暨環境保護小組,以配合政府推動工業安全暨環境保護工作,其組織簡則另訂之。
  • 2. 設立乙炔容器安全小組,由本委員會委員及乙炔業務小組會員推薦之專家,經本委員會遴選若干人組成工作小組,小組設召集人、副召集人各1人,由組員推選之,召集人為當然技術委員會委員,並提報理事會核定聘任之,其任期與理、監事同。
  • 3. 設立醫用氣體工作小組,由本會技術委員會委員及會員廠推薦之專家,經本委員會遴選若干人組成工作小組,小組設召集人、副召集人各1人,由組員推選之,召集人為當然技術委員會委員,並提報理事會核定聘任之,其任期與理、監事同。
  • 4. 設立電子氣體工作小組,由本會技術委員會委員及會員廠推薦之專家,經本委員會遴選若干人組成工作小組,小組設召集人、副召集人各1人,由組員推選之,召集人為當然技術委員會委員,並提報理事會核定聘任之,其任期與理、監事同。

三、任務:

(一)產業關係委員會:

  • 1.有關本業上下游間原料供需之協調事項。
  • 2. 有關本業上下游間產銷業務研究開發,法規研究及管理實務事項。
  • 3.有關本類同業合作協調公益事業之舉辦事項。
  • 4.有關本類產品供應品質,安全及教育推廣事項。
  • 5.其他有關本類業務研究事項。

(二)國際關係委員會:

  • 1.與各國及大陸工商團體聯繫與促進合作關係。
  • 2.國際工商活動之參與。
  • 3.國際會議之舉辦。
  • 4.國際貿易、技術合作與對外投資之促進。
  • 5.外賓的接待與商談事項。
  • 6.參加政府對外投資相關政策、法規之研討。
  • 7.蒐集各國投資法令、規章,建立資訊系統,提供法律、工業技術資訊服務。

(三)法規研究委員會:

  • 1.關於政府經濟政策與工業法令之協助推行及研究建議事項。
  • 2.就同業技術管理與政府頒布之高壓氣體安全衛生設施等有關規章研討改進等事項。
  • 3.蒐集各國法令、規章,建立資訊系統,提供法律、工業技術資訊服務。

(四)技術委員會:

  • 1.為本會對政府主管機關之技術窗口,協調製訂或修改本業之技術規範,法規或施行細則等。
  • 2.協助會員廠商間技術上互助及疑難問題之解答並不定期舉辦技術與學術管理等研討會。
  • 3.蒐集其他先進國家有關高壓氣體最新學術資料轉供會員廠商及政府主管機關部門作發展參考。
  • 4.推動工業安全與環境保護工作之改進及相關教育訓練與活動。
  • 5.辦理各會員廠員工在職訓練等事項。

四、會議:

(一) 各委員會(組)會議,由其主任委員(總召集人)視業務需要得隨時召集之。各地區小組會議,由其召集人視業務需要隨時召集之。

(二) 技術委員之會議,由主任委員視需要召開會議,如委員全年無故不出席次數達二分之一以上者視同自動辭職。

(三) 各委員會(組)會議須有超過半數之委員或代表出席方能表決,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決議。但以上各委員會(組)應將開會日期、地點、議程,事先報會派員列席,各委員會(組)會議時委員不克出席得派代表出席。

(四) 各委員會(組)處理業務或開會均由本會提供會所使用為原則。

五、各委員會(組)得視業務需要,經由本會邀請有關機關及專家學者蒞臨指導。

六、各委員會(組)之正(副)主任委員、總、副總召集人、各小組之正、副召集人,及各委員均為無給職。

七、各委員會(組)得設執行秘書,由本會總幹事或秘書兼任之。

八、各委員會(組)決議案之執行,須報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之。

九、經費:各委員會(組)研究所需各種資料之蒐集付印等由本會業務費項下支付。

十、其他:

(一)各委員會(組)所有研究建議案,須交由公會處理,不得單獨對外發表或行文。

(二)本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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