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9月6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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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委員會97年度勞動檢查方針 (2007/08/29)
97年度勞動檢查方針

壹、依據
   為貫徹執行勞動檢查,監督事業單位遵守勞動法令,依勞動檢查法第六條規定,訂定本方針。
貳、願景
    發揮勞動檢查效能,達成安全的工作環境。
參、目標
一、經由勞動監督檢查,督促雇主改善防災設施,降低勞工死亡及殘廢職業災害。
二、提昇勞動檢查效能,降低營造業、高風險事業之職業災害發生率,並協助其控制職場危害。
三、推動伙伴制度、責任照顧制度及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制度,協助事業單位建立更有效之安全衛生自主管理及防災計畫。
四、推動跨部會合作共同減災,提昇職場安全衛生文化。
五、強化安全衛生宣導、輔導及諮詢服務,增進勞工及雇主防災知能。
肆、基本理念
  促使雇主遵守勞工安全衛生法、勞動檢查法、勞動基準法及其他相關勞動法令規定,積極採取防災、減災作為,提昇勞工健康促進,心理照護作法。
伍、策略
  一、採行「宣導、檢查、輔導」三合一作法,提昇職場安全衛生水準。
二、加強實施營造業、高危險性事業或工作場所之列管,分級實施管理及監督檢查。
三、加強勞動檢查員訓練及勞動檢查技術手冊、指引之建置,提昇勞動檢查效能。
四、建構事業單位職業安全衛生自主管理有利作法及環境,改變事業單位各階層安全衛生態度,共同減災。
五、整合勞工安全衛生促進會、區域聯防組織、廠商聯誼會等,引導投入安全衛生工作。
六、部會協調合作,辦理聯合稽查,共同擔負防災責任及建構公共工程優質的施工安全衛生文化。
七、建構職業災害預防輔導作法,提供中小企業及特定製程產業安全衛生診斷、輔導及諮詢。
八、建構優質的安全衛生技術服務系統,提供事業單位有效之安全衛生技術資訊及管理作法。
陸、優先受檢查事業單位之選擇原則
  受檢對象應考量各勞動檢查機構轄區內事業之職業災害發生情況、事業單位分布情形、性質、地區特性及安全衛生條件,依下列原則及勞動法令應辦理事項選列。
一、應實施檢查之事業單位
(一)發生重大災害者或應追踪改善情形者。
(二)具有危險性之機械或設備申請檢查者。
(三)依勞動檢查法第26條規定申請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或檢查者。
(四)危險性工作場所經審查、檢查合格,具有重大危害者。
(五)經陳情、申訴、檢舉安全衛生、勞動條件不符規定者。
(六)經大眾傳播媒體廣為報導有違反勞動法令情事者。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認有必要者。
二、應優先實施專案檢查之事業單位
(一)火災爆炸預防專案。
(二)大型營造工程安全專案。
(三)有導致墜落、滾落、踏穿等高處作業及被撞危害預防專案。
(四)有導致被夾、捲、切割等職業殘廢災害預防專案。
(五)特定製程產業工作環境改善專案。
(六)高毒性、高剌激、腐蝕性或特殊材料等化學性因子、物理性因子職業病預防專案。
(七)局限空間災害預防專案。
(八)因應社會特殊環境需要之勞動條件專案。
(九)其他經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認有必要之專案。
三、特別列管檢查與輔導之事業單位
(一)3年內工作場所曾發生2件以上之重大職業災害者。
(二)3年內工作場所曾發生重大職業災害或平時僱用勞工人數在100人以上之事業單位,1年內曾因勞工安全衛生設施不符法令規定,並經通知停工改善或罰鍰處分達3次以上者。
(三)1年內因機械、器具安全防護設施不良,致發生勞工身體遺存障害殘廢等級為第1至第9等級2人以上之事業單位。
(四)廠場歲修、大修及化學設備維修等短時間施工,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不良而有嚴重危害勞工之虞者。
(五)3年內工作場所曾發生2件以上之重大職業災害且尚未完工之營造工程。
(六)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已發生死亡災害或分項工程項目複雜之營造工程,平行承攬作業、共同作業勞工人數最多達300人以上,1年內曾因勞工安全衛生設施不符法令規定,經通知停工改善或罰鍰處分達3次以上者。
四、擴大防災檢查層面,年度檢查之廠(場)次中,應有百分之二十以上為新增檢查之事業單位。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認有必要者。
柒、監督檢查重點
一、一般勞動檢查
(一)勞工安全衛生事項
1.墜落、感電、倒塌、崩塌、被捲、被夾、被切割等之預防事項。
2.火災、爆炸及腐蝕漏洩之預防事項。
3.中毒、缺氧及局限空間危害預防事項。
4.具有危險性之機械或設備安全管理及起重吊掛作業危害預防事項。
5.動力衝剪機械、滾輾機械之安全防護及機械夾捲危害預防事項。
6.使用道路作業、鄰近道路作業或有導致交通事故之虞之工作場所之安全防護措施。
7.危害通識、通風換氣、作業環境測定、特殊健康檢查、勞工健康管理等職業病預防事項。
8.高壓氣體管理及危害預防事項。
9.勞工安全衛生組織、人員、管理及自動檢查事項。
10.交付承攬危害告知及共同作業管理事項。
11.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檢查主要危害預防事項。
12.相關作業主管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執行事項。
13.從事工作及預防災變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落實事項。
14.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規章及安全衛生工作守則之訂定及應辦理事項之權責。
15.其他經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認有必要者。
(二)勞動條件事項
1.正常工時、延長工時及休假、例假等工資之給付規定。
2.正常工時及延長工時之規定。
3.休假及例假日之相關規定。
4.勞工退休(準備)金及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之提撥(繳)。
5.退休金、資遣費之給付。
6.童工女工保護規定。
7.職業災害補償之規定。
8.工作規則之報備。
9.勞資會議之舉辦。
(三)其他勞動法令
1.職工福利金之提撥。
2.勞工保險之投保及投保薪資等事項。
3.就業服務之就業歧視、資遣通報及非法僱用、非法工作等外勞查察事項。
4.性別歧視及性騷擾防治措施訂定義務等兩性工作平等規定事項。
二、特定項目檢查重點事項
(一)營造工程檢查:以預防墜落、感電、倒塌、崩塌、被撞及物體飛落等重大職業災害類型之關鍵性安全衛生設施及交付承攬安全管理事項為檢查重點。
(二)具火災爆炸危險之製程及場所檢查:以事業單位是否建立安全衛生管理制度,落實自動檢查、標準作業程序、危險物之管理及對易產生火災、爆炸等預防設施為檢查重點。
(三)感電職業災害預防檢查:以輸配線路活線作業、停電作業、高壓電路近接場所作業、電氣機具接地、電焊機自動電擊防止裝置、潮濕場所使用移動式或攜帶式電動機具裝設漏電斷路器、通路上臨時配線防止絕緣被覆破壞、電線裸露與鄰近架空線路作業,於線路設置絕緣被覆或指派監視人員為檢查重點。
(四)機械夾捲災害預防檢查:以一般動力機械、動力傳導裝置、動力搬運機械等自動或半自動化機械之捲夾點安全護圍、護罩、緊急制動裝置、安全作業標準之訂定、維修保養之停止運轉與上鎖,以及動力衝剪機械、手推刨床、木材加工用圓盤鋸、動力堆高機、研磨機、研磨輪等機械、器具之安全裝置是否符合法令規定並維持有效等為檢查重點。
(五)使用道路作業被撞災害預防檢查:以車輛出入、使用道路作業、鄰接道路作業或有導致交通事故之虞之工作場所是否設置交通號誌、標示、圍籬、訂定交通維持計畫、人員佩戴有反光帶安全帽、穿著顏色鮮明之施工背心及配置交通引導人員等為檢查重點。
(六)職業病預防檢查:以危害通識、通風換氣設施能力、腐蝕漏洩防止、作業環境測定、入槽作業安全、特別危害健康作業勞工健康管理、有害作業主管設置及業務執行、作業管理等為檢查重點。
(七)勞動檢查機構應於平時檢查與職業災害檢查,將勞工安全衛生法第14條、第16條、第17條、第18條規定事項列為檢查重點,促使原事業單位確實辨識工作環境危害、告知危害,應採行之安全衛生措施,採取指揮協調、巡視、連繫調整、危險作業與機具人員管制協議、教育訓練指導等防止職業災害發生之必要措施為檢查重點。
捌、檢查及處理原則
一、檢查類別
(一)精準有效檢查:針對石化業歲修、局限空間作業、模板支撐、大型施工架組拆作業、異常氣壓作業、升降機組裝及吊籠作業、塔式起重機升高及拆卸作業、屋頂相關作業等施工期短而又具高危險之作業或場所實施監督檢查。
(二)專案檢查:依各專案特性,選列實施檢查對象,依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會談紀錄表實施檢查,並以關鍵性安全衛生設施為檢查重點。
(三)重大災害檢查:依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重大災害通報及檢查處理要點」辦理。
(四)申訴案檢查:依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申訴案檢查作業標準」針對申訴事項迅速確實檢查處理。
(五)動態稽查:依「全國勞動檢查動態稽查計畫」,以動態巡邏方式加強動態性、短暫性之高危險作業及場所之檢查。
(六)交叉檢查:勞動檢查機構實施檢查時除依各組(科)專業實施檢查外,對於現場發現有其他危害事項應一併實施交叉檢查(如實施安全檢查時發現有衛生危害事項,應一併實施一般職業衛生檢查),提昇檢查能量。
(七)危險性機械或設備檢查: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所訂之「危險性機械或設備檢查作業標準」實施檢查。於實施一般檢查時,加強查察危險性機械或設備是否有合格證、是否超過有效期限、操作人員及吊掛作業人員是否經訓練合格、起重機升降機具之安全裝置是否正常、起重吊掛作業是否有災害預防設備或措施。
(八)勞動檢查法規定之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暨檢查:參照本會訂定之審查手冊辦理,經審查暨檢查合格後應實施現場查核,以確認事業單位是否依據送審文件之承諾事項作業。變更主要分項工程施工方法、未於製程修改或至少每五年重新評估一次者,應要求實施評估及必要之更新及記錄。
(九)勞動條件檢查:以申訴案件檢查為主,必要時並得對申訴案較多之行業,規劃實施專案檢查。
(十)特別列管檢查及指導事業單位之檢查: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加強高職災及高危險廠場檢查及指導執行方案」辦理及實施監督檢查。
二、檢查處理原則
(一)勞動檢查員實施勞動檢查時,應告知受檢事業單位之產業工會代表,就其所屬勞動檢查機構自行規劃選列之事業單位、檢查方式及檢查重點詳實檢查,檢查結果應報由所屬勞動檢查機構依法處理。
(二)勞動檢查機構於獲知事業單位發生重大災害時,應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重大災害通報及檢查處理要點」四、(二)規定之檢查處理原則辦理。
(三)勞工陳情、申訴及工會檢舉案件,應針對陳情、申訴、檢舉內容,迅速實施檢查,對違反勞動法令事項,迅即依法處理並確實作好保密工作。如有行政程序法第173條所列各款情形,經受理機關核准者,得不予處理,另本會函轉案件除敘明得依職權逕處外,其他均應於查處後副知本會。
(四)勞動檢查機構或主管機關自行規劃選列之勞動條件檢查重點部分,檢查發現有不符法令規定者,除通知立即改正外,如有勞動基準法第75條至第78條規定之情事者,併送司法機關參辦,有該法第79條、第80條規定之情事者,併由主管機關依法裁處罰鍰。
(五)勞動檢查機構於實施安全衛生相關檢查發現不合法令規定,應依下列方式處理:
1.工作場所勞工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或嚴重危害勞工致有發生職業災害之虞者,或經通知限期改善不如期改善而有發生職業災害之虞者,得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27條、勞動檢查法第28條、第29條規定通知其部分或全部停工。對違反中央主管機關選訂之防災檢查重點項目,依法裁罰。對未依規定停工者,應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32條、勞動檢查法第34條規定,函送司法機關參辦。
2.危險性機械或設備未經檢查合格或已超過規定期間未再檢查合格即行使用,應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33條依法裁處罰鍰,並得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27條規定就該等機械或設備予以部分停工,對未依規定停工者,應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32條規定函送司法機關參辦。
3.工作場所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未即令停止作業並使勞工退避至安全場所者,應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27條規定通知停工,並送司法機關參辦。
4.違反前述1至3以外之勞工安全衛生檢查重點事項,有該法第32條第1項第2款規定情事者,應函送司法機關參辦,有該法第33條、第34條、第35條規定情事者,應依法裁處罰鍰。
5.上述依法裁處罰鍰之額度,應依本會「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及勞動檢查法罰鍰案件處理要點」所定原則辦理。
6.實施專案檢查時,對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經通知限期改善部分,應適時實施追蹤複查。
(六)對列入檢查重點之勞工保險、職工福利金及勞工退休金提繳等,檢查發現有不符法令規定者,應送有關主管機關依法處理。
(七)勞動檢查機構及縣(市)政府主管機關於發現雇主僱用外籍勞工違反就業服務法事項或勞動基準法等勞動法令之檢查重點,應依法辦理。
玖、配合措施
  一、加強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及宣導
(一)各勞動檢查機構應依轄區內職業災害特性,辦理各項防災宣導會及製作各項防宣導摺頁、手冊等宣導資料,加強對事業單位雇主及勞工宣導。
(二)勞動檢查機構得規劃辦理勞工安全衛生人員及作業主管在職講習,提昇其執行業務能力,並掌握轄區內事業單位勞工安全衛生人員之動態,以建立防災體系。
(三)勞動檢查機構應將重大職業災害作成案例分析,召集轄區內類似之事業單位加以講解說明,以預防類似災害重複發生。
二、推動安全伙伴及部會合作計畫
(一)依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安全伙伴計畫實施要點」,推動與大型企業、相關專業團體、同業公會、工業區及重大工程專案等締結安全伙伴關係,以平等互惠、資源分享等原則,共同合作鑑別及解決工作場所危害,針對安全伙伴績效不彰之基層廠場,實施個案臨場改善指導,提供風險管理服務,有效降低安全伙伴災害,提昇企業競爭力。
(二)中央主管機關與交通部、國防部、經濟部等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實施勞工安全衛生部會合作計畫,以提昇公共工程及公營事業安全衛生督導查核能力。
三、推動高危險中小型事業及特定製程產業防災輔導機制
(一)中央主管機關與相關單位共組工安改善輔導團,對特定製程產業進行安全衛生設施診斷及改善輔導,並加強協助提出改善計畫書,對短期無法改善者,協助建置中長程改善計畫,以有效改善工作環境。
(二)中央主管機關規劃對具危險性及有害性作業之中小企業實施專案輔導之計畫。
(三)勞動檢查機構應就轄區內之高危險性中小型事業單位加強輔導其建立自主檢查機制,以防止職業災害發生。
四、推動產業安全管理提昇計畫
(一)勞動檢查機構應掌握轄區內產業事故資訊,積極採取防微杜漸對策,防止災害事故重複發生或擴大,以增進產業安全。針對施工期間短且具高危險之作業,通知事業單位提報其施工或作業期程有關文件,並依期程實施監督檢查。
(二)舉辦產業高階主管安全管理研討會,推廣國內產業安全主流價值,型塑企業安全文化。
(三)辦理公共工程防災查核人員訓練,提昇公共工程查核人員素質並確實查核所屬公共工程之施工安全。
五、其他事項
(一)中央主管機關負責檢查制度之建立、檢查業務及相關業務規劃之監督考核。
(二)勞動檢查機構依勞動檢查法規定實施監督檢查工作及相關業務推動執行。
(三)勞動檢查機構應加強建立事業單位基本資料,並於實施檢查時即時更新。對未曾接受勞動檢查之事業單位,於第一次實施勞動檢查時,應全面實施檢查,以建立完整資料。
(四)為使事業單位落實及改善工作場所安全衛生設施,各勞動檢查機構對於有輔導改善需求之事業單位,應主動協助。
(五)為提昇勞動檢查專業技能,中央主管機關及各勞動檢查機構,應加強對勞動檢查員實施勞動檢查所需之相關訓練。
(六)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依勞動基準法、就業服務法及兩性工作平等法等勞動法令所定主管機關職權實施檢查,並辦理相關法令宣導及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等工作。
(七)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如遇重大爭議案件或執行困難,得請勞動檢查機構或中央主管機關協助處理。
(八)中央主管機關、勞動檢查機構及縣(市)主管機關,應保持聯繫,溝通協調檢查作法。
(九)中央主管機關必要時得召集相關單位辦理安全衛生工作會報,協調增進安全衛生事項。
(十)推動「規劃設計階段安全評估」機制,在工程初期即實施安全評核及設計用以降低風險,從源頭管理,設計正確可行的安全設施並據以編列經費要求營建廠商確實設置,確保施工階段勞工的安全。
(十一)各工程主辦機關辦理公共工程規劃設計時,應於規劃設計階段,即依本會「加強公共工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作業要點」,就安全衛生設施之要求以設計圖說展現,並納入工程契約執行及作為估驗計價之依據。
(十二)辦理全民監督營造工地安全衛生及實施輔導計畫,藉由民間力量共同監督及檢舉營造工地之安全衛生缺失,並經由輔導機制之進行,要求營造工地改善安全衛生,以有效減少營造業職業災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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